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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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89号6幢1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心澄,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力兴,局长。

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青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21)青执20号案件执行。

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青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由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毅民
审判员邵凤娟
审判员刘尚英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梁意敏
书记员牛晓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