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89号6幢1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兴军,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斯阳,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驹,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马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新林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人文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