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801财保41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纪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51×××28内的667826.5元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25328000049900200000027。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纪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51×××28内的667826.5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59元,由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玉罕
法官助理李丽
书记员施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