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育才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20856544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登记在名下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J7××××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JV××××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J0××××**仕览胜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查封,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