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成***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743225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20856544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关于成***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登记在名下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J7××××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JV××××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J0××××**仕览胜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查封,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