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与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23民初2756号
原告: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5XY。
法定代表人:宫自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育才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2085654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蜀通岩土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