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刚,四川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长笔架山中路中锦国际1幢1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发光
人民陪审员  黄小莉
人民陪审员  安智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舒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