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951号
原告: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188号人和逸景A-2-13-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8316XD。
法定代表人:陈泯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东(特别授权),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笔架山中路中锦国际1幢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72971886C。
法定代表人:王开明。
原告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计1,366元(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茂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