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358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光,阆中市柏垭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南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144265993。
法定代表人:詹永森。
被告: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笔架山中路中锦国际1幢1单元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72971886C。
法定代表人:王开明。
原告**与被告四川南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卿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