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999号
原告: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72971886C。
法定代表人:王开明,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原告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已于本案立案前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号为(2021)川1323民初966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因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与***帅均是对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蓬劳人仲案字(2021)13号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2021)川1323民初966号案件进行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1323民初96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唐光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