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302执57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执行人:李XX,男,1972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林XX,女,1979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帝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林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302民初32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财产类别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工资
无
2023年11月16日
银行
存款
已划拨银行存款12930.92元,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系低保人员,经研究决定,故将上述存款退还给被执行人***。
2023年11月16日
网络
资金
小额存款未扣划
2023年11月16日
房产
无
2023年11月16日
土地
无
2023年11月16日
公积金
无
2023年11月16日
车辆
无
2023年11月16日
保险
无
2023年11月16日
证券
无
2023年11月16日
股权
无
2023年12月6日
其他收入、债权等
本院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财产反馈。
2024年5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300000元(不含利息),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和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