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东海岛东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83号自编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东海岛东成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龙海天旅游区涛声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湛江一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长。 上诉人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东海岛东成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东海岛东成建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因被上诉人未落实投资回报引起,属于投资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可在上诉人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其并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不是投资合同纠纷,实际是道路工程的施工建设纠纷,应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涉案《合作经营东成建设公司合同书》及《合作经营东成建设公司补充合同书》显示,虽然涉案合同名为合作经营合同,但合同内容显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实际是由当事人投资进行涉案道路工程的施工建设,合同标的物是湛江市东海岛海明路(***中桥)建设项目工程,因此涉案合同实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的不动产(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海明路,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