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民特2号

申请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胡世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宪,四川旭兴(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93号-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谢祥华

审 判 员 唐晓琼

审 判 员 温树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毛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