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04民初3152号
原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93号-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端。
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镇)欣亚度假村1-5层。
法定代表人:张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了凡星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15层1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了凡星月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端,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了凡星月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约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国家四大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四川了凡星月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施工装饰合同》,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将绵阳仙海欣亚度假酒店装修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后由于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资金不到位,双方在2020年8月27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协议中工程造价确定为2378976元,2018年7月17日签订《施工装饰合同》于2020年8月14日解除。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时支付工程款,否则按照国家四大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四川了凡星月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自愿对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提供担保。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约35万元(因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未直接向我公司支付,故只能估计支付多少元),尚欠约200万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如诉讼请求。
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了凡星月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因为案外人黄仕强是挂靠原告公司,我公司是与黄仕强发生交易,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交易,据了解黄仕强是向原告交管理费的,且我公司一直是与黄仕强合作,并未与原告有任何合作。而且我公司所有因合同产生的费用,黄仕强已经全部转为股份了。
审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装饰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绵阳仙海欣亚度假村养老院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乙方。2018年7月10日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黄仕强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绵阳仙海欣亚度假村养老院室内外装饰及绿化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黄仕强,该项目实行风险承包,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2018年7月6日,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项目部专用章启用函,明确“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绵阳仙海欣亚度假村养老院项目部专用章”的用途只限于工程技术资料、进度拨款、安全资料、签证资料、各方来往文件等业务。2019年3月26日四川了凡星月集团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我公司愿以资产担保足额按时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否则将愿意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担保截止时间为该项工程项目款全部结算付清算后,即担保终止。
2020年8月27日,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约定:1.双方于2020年8月14日自愿解除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仙海欣亚度假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仙海欣亚度假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即正式解除,除签订的《股权协议》外,以前签订的所有文件一并解除。
2020年9月3日,四川曦曦装修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仙海欣亚度假村项目部向黄仕强出具委托代扣书,载明:……因业务往来关系,我四川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仕强,现委托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将该笔工程款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欠款,余下部分全部代扣代转付给扈潍薇姓名下,身份证号码:510822198805××××,委托人对代转金额和收款人均予以认可,并愿承担一切责任。
2021年2月3日,甲方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四川金艺创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丙方黄仕强、丁方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戊方刘海平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丙方在该项目建设期间,是该项目的施工方,主要承建室内外装修,所产生的工程款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终结并确认总额为2378900元(大写:贰佰叁拾柒万捌仟玖佰元),扣除支付遗留债务余款转入该项目作为股本金,丙方享有自由转股的权利。
经庭审询问,被告知晓原告公司与黄仕强系挂靠关系,被告称工程款目前有150万元没有支付,黄仕强已全部转为股份,且转给了扈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代扣委托书、项目部专用章协议、承诺书、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施工装饰合同、担保书、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绵阳市颐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书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施工装饰合同》,后将合同所涉施工内容以“内部承包”方式转包与案外人黄仕强,黄仕强实际施工的价款经实际施工人黄仕强与被告共同确认为2378900元,对前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
黄仕强以原告名义负责实际施工,在解除施工装饰合同后与被告进行结算,并收取、处分相应工程价款,对此原告是明知乃至默许同意的。双方在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该项目实行风险承包,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以及项目开展至今被告均是向黄仕强支付工程款项的事实亦可从另一侧面证明前述结论。案涉工程价款2378900元,除被告已实际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已由黄仕强以“转股”方式处分,即被告已不再负有向黄仕强以及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应补充说明的是,原告以“内部承包”、资质借用(挂靠)等方式将工程转包,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具有极大的风险。本案中,因黄仕强在施工期间对外产生大量债务并引发部分诉讼,原告因此被牵连乃至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部分债务,是前述“风险”的具体体现,即便原告承担债务后,其享有的权利应是向黄仕强的追偿权,而非工程价款的主张权。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四川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兆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熊雪萍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