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04民初7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93号-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端,男,汉族,生于1946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镇)欣亚度假村1-5层。
法定代表人:张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被告***,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端,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谭雪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款18596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所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3日,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仙海欣亚度假村项目提供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被告***代表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20年8月3日进行了结算,下欠原告劳务费185965元。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代扣委托书》委托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民工工资,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三被告均拒绝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来签订的不是纯劳务协议,还代签的有材料,不纯属于人工工资,还有部分材料款,我和原告很友好的,我也多次向了凡公司代扣代付工程款,了凡公司一直不接受这个意见。我们自己在外面给了凡公司引进了个合伙人,拿了150万出来解决了部分的人工工资。我们业主方没有按合同支付款项,我们也无赖,我们还协助业主方引进资金。
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曦曦公司不了解这个事情,原告起诉看起是事实,也应该付这个钱,但是我们曦曦公司与***都是受害者,被告了凡公司和***也签订了解除合同的协议,也有其他协议,也说了好久付款,但是也没有付。充分说明责任不在***和曦曦公司,完全是了凡公司不付款造成的。
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了凡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与了凡建立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没有要求了凡支付资金的依据。原告所述的代扣委托书,没有了凡的盖章,且代扣委托书是曦曦公司要求支付的对象并非原告名下。三被告无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施工装饰合同》,载明:甲方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绵阳仙海欣亚度假村养老院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按《合同意向协议书》中约定该项目由乙方边设计边施工之约定,甲乙双方按清单签订室内外施工装饰及绿化工程,特别约定原2018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意向协议书》继续生效至室内外设计及装饰结束并结算后为止。工程的施工范围:绵阳仙海欣亚度假酒店装修项目,室内外全部装饰及景观绿化等。按图纸设计清单分项由甲方审核后签字执行,具体内容:外墙搭建与拆除、修补、线条安装、油漆制作、废旧空调拆除、外墙空调百叶窗安装、景观绿化、外围给排水及照明工程。工程的计价方式装饰清单计费标准,按2015年市政工程标准定额计费。拆除和二次材料转运,部分按市场估价计算,由甲乙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第二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工程原材料质量由乙方负责,乙方供应的原材料应符合设计清单要求的合格产品。……第六条:付款及付款方式,1。乙方须完成工程项目200万以后甲方按月工程款80%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80%,完成竣工结算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7%……甲方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及乙方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均加盖鲜章,乙方授权代表***签字。2020年1月16日甲方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2018年7月17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现由于双方原因,无法继续施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并达成以下协议:1.甲乙双方同意将所产生的工程项目交于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双方确定审计金额,并达成共识。2.确认年前应付民工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审计总额的35%)。3.确认年后支付所欠材料款的金额,支付比例按总金额的15%支付。4.所欠工程款余款转为股金,乙方不再投入股本金,并明确项目投入运营时间,超出时间,甲方无条件将转入股金的工程款如数支付给乙方。……甲方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及乙方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均加盖鲜章,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合同书,载明:甲方***、乙方***。为了更好的推动仙海欣亚度假村项目,现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就该项目部分单项的施工达成以下协议:一、施工方式:包工包料。二、施工项目及单价。1.吊顶单价90元/每平方米。房间内补烂包拆除另加5元/每平方米。2.乳胶漆30元/每平方米。3.铝合金条型规格10-12,单价150元/每平方米包含所有厕所的拆除。4.六楼总统套房露天台的施工另行计价。三、大厅内的二根柱子施工另行计价。四、支付方式:签合同当日将所有原材料折合成人民币作支付预付款元,施工方必须在2020年4月13日进场施工,否则自动放弃。甲方***、陈兴开、乙方***签字并捺手印。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以内部承包仙海欣亚度假村装饰工程、补烂、吊顶、抹灰、涂料(因消防打烂了所有涂料重新翻新一次)、铝合金吊顶、打线槽、补房间厕所瓷砖等,共计工程造价210150元,减去***自己买材料24185元,剩余款185965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玖佰陆拾伍元整》,此款我***自愿从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代扣代付(从绵阳了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给***的总工程款中扣付支***)。仙海欣亚度假负责人***签字并捺手印。
2020年8月27日,甲方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原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仙海欣亚度假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现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于2020年8月14日自愿解除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仙海欣亚度假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仙海欣亚度假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正式解除,除签订的《股权协议》外,以前签订的所有文件一并解除。……4.双方确定乙方2019年所做工程价为人民币184万元整(大写壹佰捌拾肆万元整),2020年所做工程价为人民币538976元整(大写伍拾叁万捌仟玖佰柒拾陆元整),共计总工程价为人民币2378976元整。……甲方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及乙方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均加盖鲜章,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2021年2月3日,被告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金艺创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丙方)、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刘海平(戊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载明:……第一条……4.丙方在该项目建设期间,是该项目的施工方,主要承建室内外装修,所产生的工程款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终结并确认金额为2378900元,扣除支付遗留债务余款转入该项目作为股本金,丙方享有自由转股的权利。……五方均加盖鲜章、签字确认。
庭审中,被告***与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均表示双方系挂靠关系,因***无资质,故挂靠于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认可起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现还剩155965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合同书,约定将仙海欣亚度假村项目中部分单项的施工交由原告***完成,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算单,可以推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即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后,被告***负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在庭审中,被告***与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系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出借自己的资质给被告***与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本案中,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就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借用资质情形下资质出借人承担何种责任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本案中,被告***借用被告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没有适用的余地,加之原告与被告***均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劳务合同,故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因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故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关于结算单中约定***的劳务被告***自愿从绵阳了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代扣代付,该约定系***单方约定,对被告绵阳了凡颐养服务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559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以1559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01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何 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晓桦
书 记 员 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