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财保5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93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2305089A。
法定代表人:李伯端。
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0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本人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路××号国际商贸城一期(4B、8、9)#楼(4B、8、9)-8(F)1-16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川(2020)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022429号】和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楼××号××【房屋产权证号:资阳字第2××9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曦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路××号国际商贸城一期(4B、8、9)#楼(4B、8、9)-8(F)1-16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川(2020)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022429号】和***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楼××号××【房屋产权证号:资阳字第2××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志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雨蔚
书 记 员 蒋雁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