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92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韩家脊盛和小区5-2-402。
法定代理人:罗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北河街港湾丽景*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471018D。
法定代表人:余晓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3208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朝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 晋
书 记 员 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