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92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理人罗加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昭,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川省遂宁市**河街街。
法定代表人余晓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1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7月27日查封了担保人绵阳添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21号未来城1栋-1层车位9827.4平方米,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234**号。现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1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担保人绵阳添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21号未来城1栋-1层车位9827.4平方米(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234**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