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9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韩家脊盛和小区5-2-402。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北河街港湾丽景****。
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