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92民初1579号
原告: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韩家脊盛和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
原告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60元,由原告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