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92民初751号
原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北河街港湾丽景****。
法定代表人:余晓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韩家脊盛和小区5-2-402。
法定代表人:罗加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加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28元,减半收取计18114元,由原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