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

**与重庆交通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995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鹏,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交通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1979R。
负责人:唐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交通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相平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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