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291号附1号2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1***70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审被告:重庆交通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交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6民初875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有《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双方之间应为内部承包关系,系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起诉工程承包方、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诉讼,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