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黄旗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7348774347。
法定代表人:叶伟宾。
被执行人: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黄运军。
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1)川11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到期案款404968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已抵押不动产,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有未抵押产权证号为川(2017)沐川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商业服务用房,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该不动产有权属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暂时无法评估拍卖;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2237××××0067账户内存款,该账户内资金为房地产开发商办证保证金账户,此款暂无法扣划到位;以上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知晓。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
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贤平
审 判 员 曾玉虹
审 判 员 张宁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兴国
书 记 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