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336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5月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7348774347,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黄旗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伟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晓林,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春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