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1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黄旗大道78号(鹭岛国际3.格兰郡小区9幢3-0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