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詹平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遂中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顺南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遂宁市船山区桂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遂州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成斌,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詹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8日,遂宁市船山区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赖乾高,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詹平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已由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船山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