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詹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詹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经理。
四川恒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詹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船山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苟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