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22号
原告:南部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益民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贾海亮,董事长。
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69号天亿大厦B栋604室。
法定代表人:左红婴,执行董事。
原告南部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南部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部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3元,减半收取计3076.5元,由原告南部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攀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