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财保14号
申请人:四川汇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群丰路友谊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270529108。
法定代表人:陈泓羽。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69号天亿大厦B栋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58664T。
法定代表人:左红婴。
申请人四川汇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南郊支行账号为51×××57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汇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德字2020003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汇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南郊支行账号为51×××57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四川汇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洪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