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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7778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得萍,四川中奥(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天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58664T。
法定代表人:左红婴。
被告:李长虹,男,生于1963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左红婴,女,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李珂,女,生于1990年7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第三人:廖运武,男,生于1974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李长虹、左红婴、李珂及第三人廖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