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265号

起诉人: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北路147-149号。

法定代表人:卢胜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修建支付垫款8.5万元,并支付垫资利息3825元;2、判令程修建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四川省金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程修建、四川省金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承建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电池理盐生产项目,程修建以四川省金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包了部分劳务项目。程修建挪用劳务款,2019年12月23日,起诉人与程修建等达成协议,起诉人垫付民工工资3.5万元。2020年1月10日起诉人又与程修建等达成《协议书》,垫付民工工资5万元,其中3万元程修建出具了借条。但至今程修建未支付垫付款,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在眉山市东坡区,我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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