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606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江南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胡鸿文,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北路147-149号。

法定代表人:卢胜才,职务不详。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鲜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竹君

书 记 员 吴 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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