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713号
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
经营者:谢琳,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四川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时代风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北路****
法定代表人:卢胜才,执行董事。
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佳丽
书 记 员 郑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