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与四川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713号

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

经营者:谢琳,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四川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时代风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北路****

法定代表人:卢胜才,执行董事。

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佳丽

书 记 员  郑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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