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白江区政府北路147—149号。
法定代表人:卢胜才。
被执行人:成都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字库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李碧群。
本院执行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192580.92元、逾期付款利息、场镇五标段工程的履约保证金2700000元及逾期利息、综合市场工程履约保证金72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36585元。
在本案的首执案件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8210.8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5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限额为23000000元),该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于2022年6月24日到账1470704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总金额合计为1788914.8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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