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王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4执4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
被执行人: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枣阳市316国道与东环路交接处(大唐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188810.5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7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号牌为鄂FXXXXX、鄂FXXXXX、鄂FXXXXX、鄂FXXXXX、鄂FXXXXX的车辆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枣阳市嘉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周嘉
执行员陆嵩
执行员*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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