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东展图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269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展图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85号自编603房。
法定代表人:徐造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红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业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敖道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征,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海燕,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东展图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627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展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2018)穗仲案字第26270号裁决。本案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由广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程序出现错误。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但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委于2018年10月19日组成本案仲裁庭,但直到2019年10月29日才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期限已严重超期,程序违法,该仲裁裁决书应当被撤销。二、广州仲裁委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仲裁委认为“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笔误的主张不予采信,违约金按照每日0.015%的标准计算”,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档案编制管理服务结算协议》(以下简称《结算协议》)的结算金额高达10020937元的前提下,逾期违约金定为0.015‰明显不合理,非展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与双方之间惯常约定的违约金为1.5‰/天不符,应当适用合同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展图公司作为理性的商事活动参与者,不可能以真实的意思确定将大大损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条款,因此法院应当对该笔误予以修正,并按照1.5‰计算广乐公司的逾期违约金。(二)广州仲裁委认为“故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按服务周期计费,并比照原投标清单计算费用的主张不予采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仲裁委简单地认为只有展图公司的工作有重大影响才能产生延期费用,并否定了工作时间延长的意义,该理解错误。首先,广州仲裁委未能正确理解展图公司与广乐公司之间签订的各个合同、协议的内容。《档案编制管理服务合同文件》第五编和第七编第四条以及《补偿费用谈判纪要》来看,展图公司与广乐公司在计算工程量时,服务时间就是计算依据,因此,如果广乐公司延长了展图公司的工作时间,广乐公司也就需要支付相应延误时间的款项。其次,广州仲裁委未能正确认识展图公司的工作性质。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之间的工作并非展图公司自愿、主动进行的,而是由于广乐公司整个工期延误,造成了包括:安排展图公司人员驻场提供服务,增加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时间,安排展图公司员工收集组卷,修复档案案卷等等。在广乐公司延长了服务时间、安排了大量工作的前提下,展图公司完成上述工作,付出了相应劳动,广乐公司当然应当支付相应时间的报酬,服务周期的延误就是计算报酬的依据。最后,广州仲裁委错误理解了《补偿费用谈判纪要》中展图公司的承诺内容。根据《补偿费用谈判纪要》,展图公司和广乐公司确认“档案服务实际计费终结日期将在2017年2月”,因此展图公司所称“2016年12月以后的档案服务工作不另行计费”的承诺,应当是指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这三个月时间的档案服务工作不另行计费,仅为当时所能确认的一个档案服务周期。而2017年2月之后,广乐公司依然安排展图公司为其处理竣工文档服务,直至本仲裁文件提交之后,展图公司仍然在为其提供服务,展图公司所提供的档案服务工作应当取得相应报酬。因此,展图公司主张按服务周期计费有理有据,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广乐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展图公司主张仲裁程序错误。第一,虽然《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作出裁决”,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在期满十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涉案仲裁裁决第2页已明确记载“本会主任经审查,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因此,仲裁庭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不违反仲裁规则。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作出裁决的时间延长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因此展图公司以仲裁程序错误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展图公司主张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展图公司的该项主张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一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展图公司以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依法不应支持。综上,展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全部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审查中,展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复印件,其中序号19显示有逾期付款利率的规定,拟证明违约金定为0.015‰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0.0015‰应当为广乐公司笔误;2.展图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广乐公司提供的《广乐档案文件移交表》;3.展图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广乐公司提供《竣工环保验收资料移交表》;证据2、3拟共同证明展图公司已实际完成工作、付出劳动,且广乐公司延长了展图公司的服务时间。展图公司向本院明确:1.上述3份证据均是在仲裁阶段、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形成的,其没有向仲裁庭提交过。2.其提交上述3份证据是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因为仲裁庭没有在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本案还在继续发生费用。其确认以上三份证据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广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3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该3份证据所涉内容均是仲裁阶段的实体审查问题,并非本案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所要处理的问题。广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了仲裁申请人展图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广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穗仲案字第26270号。广州仲裁委于2018年10月19日组成该案仲裁庭,于2018年11月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庭后十五天的调解期限,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因未在期限内审结该仲裁案件,经广州仲裁委主任审查批准,该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仲裁庭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涉案仲裁裁决。
展图公司向本院陈述:一、依据《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仲裁委受理时间是2018年,作出裁决时间是2019年内10月29日,仲裁庭没有在四个月内作出裁决,应当告知其何时提出延期申请,故其认为,仲裁程序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二、其确认所主张的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均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但仍坚持以该项理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就本案而言,展图公司主张的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均属于仲裁庭有权认定和处理的案件实体范畴,不属于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不作审查和认定。同理,展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三份证据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亦不作审查。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展图公司具体是指仲裁庭超出《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四个月审理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规则》第七十条“裁决作出期限”规定:“(一)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在期满十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鉴定期间、中止期间、公告期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经查,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已在原定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并经广州仲裁委主任批准本仲裁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而仲裁庭作出涉案仲裁裁决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在该延长期限内,故仲裁庭并未超出审理期限作出裁决,且展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展图公司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展图公司在本案中请求法院裁决仲裁费用由广乐公司负担的问题,因人民法院在撤裁仲裁裁决案件中对仲裁费用不作处理,展图公司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展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展图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展图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宾
审判员 王碧玉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静怡
李蕴妍
罗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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