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4执1020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阳林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11068元,并对(2020)粤0114刑初25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18855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执行人***应对(2020)粤0114刑初25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15173元部分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依据审判部门的移送,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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