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与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7101行初376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住所广州市环市东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8329Y。
法定代表人:任美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3015XH。
法定代表人:敖道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第三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8年2月8日,**以纠纷已与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江洁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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