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乐昌市大源美泉水电站与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81民初943号
原告:乐昌市大源美泉水电站。
投资人:骆人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人杏。
被告: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道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石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乐昌市大源美泉水电站与被告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8年2月14日,原告乐昌市大源美泉水电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大源美泉水电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昌市大源美泉水电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40.99元减半收取4670.49元,由原告乐昌市大源美泉水电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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