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17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黎大国,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晓源,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望王路。
法定代表人:胡友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胡友章,男,生于1963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巴中市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熊光忠(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403××××)处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800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函》,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巴中市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熊光忠(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403××××)处享有的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2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彭 涌
书 记 员  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