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保4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学,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望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6757D。
法定代表人:胡友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20)川0821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已在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冻结该公司应给付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55902.20元及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7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已在旺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案外人广元市××房××座××镇××村一社的产权证号为旺<变>国用(2013)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保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