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财保3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学,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望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6757D。

法定代表人:胡友章,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55902.20元及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70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广元市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四川省旺苍县××镇××村一社的产权证号为旺国用(2013)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55902.20元及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广元市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四川省旺苍县××镇××村一社的产权证号为旺国用(2013)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 蓉

书 记 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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