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0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3年,住址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0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扣留了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北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程款,该款暂未进行核算,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