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胡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洪,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义荣,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海,贵州威迪(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百里杜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楷,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林,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
法定代表人:符美辉,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昱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2单元22层8号。
法定代表人:龙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武根路(又名武斌),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昱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洪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一审第三人武根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洪二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胡洪。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唐 琳
审 判 员  黄塑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健
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