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洪,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义荣,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海,贵州威迪(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百里杜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楷,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林,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
法定代表人:符美辉,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昱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2单元22层8号。
法定代表人:龙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武根路(又名武斌),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昱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洪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一审第三人武根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洪二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胡洪。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唐 琳
审 判 员 黄塑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健
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