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202财保1号
申请人: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武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男。
被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负责人:苏云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美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遂宁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号)内77593.85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账号XXXX下的银行存款77593.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
案件申请费796元,由申请人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婷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