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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内江市市政设施建设管护中心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200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政设施建设管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法制教育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法制教育科工作人员。 被告: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