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200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政设施建设管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法制教育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法制教育科工作人员。
被告: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