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202民初116号 原告: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5A887U,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东路20号***壹号小区20栋1至2层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65358496D,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城区大东街2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3000562A,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案涉合同与他案合同属同一工程,为节省诉讼资源,可合并审理为由,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州宇视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