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特476号
申请人: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680号自编2号楼3楼10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人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安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佑安公司称,2019年10月16日,佑安公司与**渲签订《砼护栏、立柱钻孔打入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对仲裁委的约定不明确,也未明确合同签订地,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涉及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因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综上,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渲签订的《砼护栏、立柱钻孔打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称:工程在百色市右江区施工,百色市只有一个商事仲裁委员会即百色仲裁委员会。双方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就是该仲裁委员会。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佑安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砼护栏、立柱钻孔打入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路面NO.C标路面NO.D标(乐百高速),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技术交底;乙方进行技术放样,工地上材料运输、钻孔、立柱打入;第二条约定施工工期为2019年12月10日;第(九)条约定纠纷解决办法:本合同在执行时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20年5月28日庭询时,双方均确认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广西××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另查明,百色市行政区划内仅有百色仲裁委员会一个商事仲裁机构。
另查明,百色仲裁委员会向佑安公司发出《仲裁应诉通知书》载明:2020年4月20日,百色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佑安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20)百仲通字第13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从佑安公司提交的《砼护栏、立柱钻孔打入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析,本案因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的工程名称为乐百高速,双方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工程所在地即百色市,其仅有百色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砼护栏、立柱钻孔打入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仲裁事项及仲裁意思表示明确,该仲裁条款有效。佑安公司主*《砼护栏、立柱钻孔打入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佑安公司主*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