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财保191号
申请人: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680号自编2号楼3楼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15226864。
法定代表人:黄裕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颖,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经理。
申请人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59329.53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7月14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59329.5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1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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